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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政策汇编(十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8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工作方案》(湘金监发〔2019〕5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简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对辅导园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辅导上市专项奖励。

第三条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地址均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

2.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受理、审核、公告文件;

3.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取得由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证券办)(以下简称“财政局”)确认的信息登记表。

第五条  对在境内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三阶段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15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150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并发行上市后,补助200万元。

第六条  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长沙经开区的,视同长沙经开区企业首发上市,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第八条  对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未经基础层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150万元补助;转板上市成功的企业,再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第十条  企业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转至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两项补助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同一个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

第十二条  对辅导企业完成上市发行的中介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涉及的改制、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审批,各职能部门纳入绿色通道管理,依法优化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


第三章  企业报备与申报

第十五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后,及时向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报备:

1.填报《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附件1);

2.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财政局收到报备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财政局在《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达到本办法中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或满足奖励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向财政局申报。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含《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由财政局签署意见的《长沙经开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4.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接收企业上市辅导备案材料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相关机构核准或同意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公告文件复印件;

5.承诺函。 

中介机构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辅导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中介机构相关资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相关机构核准企业上市发行的批复、公告文件复印件;

4.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批准和监管

第十七条  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及中介机构奖励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1.财政局收到企业和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后,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企业信用、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逐一审查(中介机构奖励资金不需要部门联审),提出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及中介机构奖励资金建议。

2.财政局按程序将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及中介机构奖励资金建议报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3.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财政局在长沙经开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财政局负责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经开区,否则全额退回补助资金。在此5年期间,需每年度向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及中介机构以欺诈、蒙骗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2年内取消企业及中介机构申报其他各类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及中介机构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原《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17〕72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长沙经开区